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林琮欽

  • 原告
    連欽泫
  • 被告
    邱慶達即威勝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7號原   告 連欽泫 被   告 邱慶達即威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0866 號之強制執行程序,被告於該強制執行事件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20,820 元。是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520,820 元,應以此數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李佳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