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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陳焯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開曼群島商乙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因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4 號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

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65,488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

,惟本件係勞工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工

資及提繳退休金等,而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上訴之案件,依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勞動事件法第12條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為14,706元(計算式:44,119元×1/3 =14,70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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