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陳焯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開曼群島商乙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因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4 號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
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65,488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
,惟本件係勞工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工
資及提繳退休金等,而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上訴之案件,依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為14,706元(計算式:44,119元×1/3 =14,70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