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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曹惠玲

  • 當事人
    陳照花陳春源陳世昌陳石村陳照美陳照麗劉陳麥陳楷捷陳昱均許及偉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陳照花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陳春源 訴訟代理人 陳昱均 被 告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陳石村 訴訟代理人 陳乾文 被 告 陳照美 陳照麗 劉陳麥 參 加 人 陳楷捷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參 加 人 陳昱均 許及偉 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紀咏韻 上二參加人 及劉陳麥之 訴訟代理人 劉俊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7月1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再行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劉陳麥是否仍持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之應有部分 ?範圍為何? ㈡參加人陳楷捷是否以拍賣為原因取得被告陳世昌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應有部分? ㈢倘陳楷捷聲明承當本件訴訟,請原告再行補正訴之聲明。 三、請參加人陳楷捷具狀陳報,是否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陳世昌承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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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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