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原告
- 陳照花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嘉律師
- 被告
- 陳春源
- 被告
- 兼訴訟代理
- 被告
- 人 陳昱均
- 被告
- 陳石村
- 訴訟代理人
- 陳乾文
- 被告
- 陳照美
- 被告
- 陳照麗
- 被告
- 陳楷捷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
- 被告
- 理人 陳冠宏 住同上
- 被告
- 許及偉
- 被告
- 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紀咏韻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劉俊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三附表K關於「土地價值(元)」欄位「1,746,528」之記載應更正為「1,794,52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