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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傅紫玲

  • 當事人
    陳照花陳春源陳石村陳照美陳照麗陳楷捷陳冠宏許及偉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 告 陳照花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陳春源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昱均 被 告 陳石村 訴訟代理人 陳乾文 被 告 陳照美 陳照麗 被 告 陳楷捷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 理人 陳冠宏 住同上 被 告 許及偉 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紀咏韻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俊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三附表H倒數第二行關於「陳春源、陳昱均共同單獨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石村單獨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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