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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嘉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68,864元,依被上訴人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7日(見本院卷第11頁之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32換算折合為新臺幣41,503,9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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