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連士綱
- 當事人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雲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雲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4,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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