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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雲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4,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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