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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湯富貴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鼎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豐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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