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 原告
- 許采彤
- 訴訟代理人
- 范志誠律師
- 被告
- 方寶慶
- 被告
- 林峻輝
- 被告
- 林世銘
- 被告
- 吳榮杰
- 被告
- 福優投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法定代理人
- 康榮寶
- 被告
- 福裕投資有限公司
- 被告
- 福融投資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有欽
- 被告
- 洪兢伸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博聖律師
- 被告
- 錢震亞
蔡孟勳
許東榮
王啟而 原住新北市○○區○○路0號18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康榮寶為被告福優投資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福優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有欽,嗣於109 年5 月13日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康榮寶,此有本院查詢之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服務卷可稽,惟被告福優有限公司法定負責人遲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康榮寶為被告福優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