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 上訴人
- 李正豐
- 被上訴人
- 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22 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 萬1,7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8,2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