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 原告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毅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0 萬元(肆仟肆佰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12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406,620 元(肆拾萬陸仟陸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