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 上訴人
- 勝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愛梅
- 被上訴人
-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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