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 原告
-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顏智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奇
- 被告
- 廖月慈
- 被告
- 趙金定(原名:趙秉驊)
- 被告
- 李秉源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221,232 元,惟因原告為訴之聲明變更(見本院卷第243 頁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4,758,008元【計算式
:聲明第一項(261.52㎡×90,900元/ ㎡)+ 聲明第二項985,84
0 元=24,758,008 元;聲明第三項屬於聲明第一項之附帶請求依
法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888 元,尚不足8,
656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