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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告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訴訟代理人
李文奇
被告
廖月慈
被告
趙金定(原名:趙秉驊)
被告
李秉源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221,232 元,惟因原告為訴之聲明變更(見本院卷第243 頁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4,758,008元【計算式

:聲明第一項(261.52㎡×90,900元/ ㎡)+ 聲明第二項985,84

0 元=24,758,008 元;聲明第三項屬於聲明第一項之附帶請求依

法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888 元,尚不足8,

656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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