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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交付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施建嘉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易達律師
被告
恆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芳
被告
恆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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