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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饒金鳳

  • 當事人
    梁麗蘭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2號原   告 梁麗蘭 被   告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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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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