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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琮欽

原告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
被告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被告
駿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萬2128元。

二、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

理由

一、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方素蝶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3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二、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亦未繳納裁判費,其等訴訟標的金額為4803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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