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 上訴人
- 佑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儒
- 被上訴人
- 邱顯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