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星光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43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宏億裝潢工│永豐銀行蘆│108年4月30日│38,700元 │3744578 │ ││ │程有限公司│洲分行 │ │ │ │ ││ │張榮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