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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請人
黃景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
│股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63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備考│
├──┼──────────┼───────┼──┼──┼───┼──┤
│0001│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106NF0000024-6│股票│1   │100000│    │
├──┼──────────┼───────┼──┼──┼───┼──┤
│0002│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106NF0000025-8│股票│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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