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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請人
余紅即張浩然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浩然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
    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不慎遺失,由本院
    以108 年司催字第890 號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張浩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為聲請人單獨
    繼承,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各1 紙(見
    本院卷第19頁、第31頁),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司催
    字第89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亦經本院職權調取108 年
    司催字第890 號全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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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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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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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瑋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28811-2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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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瑋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1650-2               │1     │3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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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瑋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1848-3               │1     │5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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