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請人
恒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勁節
訴訟代理人
彭世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