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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請人
正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鄧州
訴訟代理人
吳怡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正洋科技有│玉山商業銀│109年1月31日│31萬5,037 │DA8112485 │    │
│      │公司      │行光復分行│            │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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