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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請人
臺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來
訴訟代理人
林美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5號 │├──┬───┬─────┬───┬───┬─────┬─────┬──┤│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 額│本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1 │臺藝工│臺灣中小企│108 年│108 年│126,167元 │CS0099855 │ ││ │業股份│業銀行五股│12月28│12月28│ │ │ ││ │有限公│分行 │日 │日 │ │ │ ││ │司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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