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五鼎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燕士
- 代理人
- 韓開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
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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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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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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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飛力醫療器│華南商業銀│109年4月10日│2,832,165 │QD4624881 │ │
│ │材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 │元 │ │ │
│ │吳心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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