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2號
- 聲請人
- 晟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盈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4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宸悅科技股│華南銀行土│109年3月5日 │105,525元 │PD8807544 │ ││ │份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