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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請人
志威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新東豐機械│華南銀行埔│109年1月20日│20萬8,421元 │PD7401733 │ ││ │股份有限公│墘分行 │ │ │ │ ││ │司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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