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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請人
明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476 號 │├──┬─────┬────────┬──────┬──────┬──────┬──┤│編號│發 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1 │藍今蓮 │108 年11月15日 │ 未載 │24,000,000元│ 未載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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