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明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伯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476 號 │├──┬─────┬────────┬──────┬──────┬──────┬──┤│編號│發 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1 │藍今蓮 │108 年11月15日 │ 未載 │24,000,000元│ 未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