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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綠活人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
│本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4號│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金  額  │本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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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歆菱  │106年5月24日│未  載  │ 68,891元 │CH487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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