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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請人
銓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諭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4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銓鼎國際有│板信商業銀│109年8月5日 │240,000元 │GM1757600 │ ││ │限公司 林│行板橋分行│ │ │ │ ││ │諭駿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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