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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謝宜雯

  • 原告
    余莉即阿麗自助餐林春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余莉即阿麗自助餐 代 理 人 林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10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銓麥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8年2月10日│25,472元 │JD4021472 │ │ │ │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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