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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93號

聲請人
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茂
訴訟代理人
陳照群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劑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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