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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張金容

  • 原告
    洪偉文
  • 被告
    上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 請 人 洪偉文 相 對 人 上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一、資方應給付勞方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元。二、資方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予勞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12月3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就雙方之勞資爭議進行仲裁,依仲裁判斷書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64,0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惟相對 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勞資爭議仲裁人仲裁成立,仲裁判斷主文為:「一、資方應給付勞方新臺幣26萬4,000元。二、資方應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予勞方。三、勞方其餘仲裁之請求駁回。」,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共264,000元及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仲裁判斷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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