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1號聲 請 人 林佳錚 相 對 人 八坂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資方應給付勞方林佳錚如附件所載之民國一○九年三月份薪資新臺幣叁萬元、民國一○九年四月份薪資新臺幣貳萬壹仟元、資遣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總計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並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前匯入勞方林佳錚之原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6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66,292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資方應給付勞方林佳錚如附件所載之109年3月份薪資30,000元、109年4月份薪資21,000元、資遣費15,292元,總計66,292元,並於109年6月15日(星期一)前匯入勞方林佳錚之原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共66,292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