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2號聲 請 人 鄭鈺齡 相 對 人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所處理聲請人鄭鈺齡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及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鄭鈺齡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鈺齡與相對人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薪資爭議,於民國109年5月1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777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9年5月1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自109年2月17日起至109年3月18日止之工資差額7,777元,於109年5月22 日逕匯勞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關於給付7,777元部分,核 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並未依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表附卷為證,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