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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76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76號

聲請人
蘇品維
相對人
萊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捌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進行調解,調解結果關於聲請人部分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1.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109 年5 月工資,計新臺幣(下同)43,089元予以申請人蘇品維,以作為本爭議標的之和解條件。2.上述和解金款項,43,089元,對造人應於109 年7 月3 日匯入申請人蘇品維原留薪資帳戶內。」(下稱系爭調解方案)。是相對人依系爭調解方案應於109 年7 月3 日給付聲請人蘇品維43,089元,詎相對人迄今未依約給付,且應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9 年6 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對於工資部分成立調解如系爭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43,089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除聲請相對人給付上開積欠之43,089元,尚聲請該金額自109 年7 月4 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亦請求准予強制執行,然查,因聲請人請求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並不在兩造成立調解之調解內容範圍內,此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可證,故聲請人請求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聲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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