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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2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21號

聲請人
劉品妘
相對人
新和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九月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9 年9 月8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38,549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9 月8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不足資遣費3,749 元、108 年工資30,000元、108 年勞保未加保補償4,800 元,合計給付38,549元,並於109 年10月10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勞資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8,549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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