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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3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30號

聲請人
謝沂君
相對人
九鵬開發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建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9 年12月14日所為109 年度勞執字第230 號裁定之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80,00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4日裁定在案,然未就聲請程序費用由何人負擔部分為裁定,是本院應依職權為補充裁定,爰依職權為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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