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40號聲 請 人 陳麗珍 相 對 人 王順泰 (即鄧師傅養生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0 年1 月4 日所為109 年度勞執字第240 號裁定之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98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0 年1 月4 日裁定在案,然未就聲請程序費用由何人負擔部分為裁定,是本院應依職權為補充裁定,爰依職權為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