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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請人
謝武助
相對人
澄寰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方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巴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8 年7 月12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調解結果所示之11,818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08 年7 月12日指派調解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成立,成立內容:如調解方案。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件全部爭議(含108 年5 月工資及加班費)以新臺幣11,818達成和解,前項和解金額資方應於108 年12月31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11,818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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