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張少菻
- 相對人
- 史坦利樂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琨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張少森」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少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