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王金裁
- 原告蔡怡婷
- 被告祥發水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1號聲 請 人 蔡怡婷 相 對 人 祥發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應給付勞方18人如本調解紀錄所載之109 年3 月份薪資、109 年4 月份薪資及資遣費,並於109 年6 月15日(星期一)前匯入勞方18人之原薪資帳戶。蔡怡婷:109 年3 月工資33,000元、109 年4 月工資0 元、資遣費10,588元,小計43,588元。」之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捌拾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本院按,應為109 年6 月8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43,588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6 月8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應給付勞方18人如本調解紀錄所載之109 年3 月份薪資、109 年4 月份薪資及資遣費,並於109 年6 月15日(星期一)前匯入勞方18人之原薪資帳戶。蔡怡婷:109 年3 月工資33,000元、109 年4 月工資0 元、資遣費10,588元,小計43,588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南雅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綜合存款存摺明細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43,588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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