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7號聲 請 人 蔡侑璁 相 對 人 祥鮮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65,858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6 月8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結果為:「…2.資方應給付勞方26人如附件所載之109 年3 月份薪資、109 年4 月份薪資及資遣費,並於109 年6 月15日(星期一)前匯入勞方26人之原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65,858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