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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01號

給付結清年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01號

聲請人
毛向炘
代理人
黃永嘉律師
相對人
寰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如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結清年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員工結清年資協議書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寰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為台北市○○區○○○路000 號7 樓,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原告經本院詢問後,亦表示其勞務提供地係在被告公司之登記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附卷可參,依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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