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施凱瑄

  • 原告
    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金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2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金順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七行中,關於「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元由本訴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肆元由本訴被告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後附計算書關於本訴訴訟費用額之計算,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本訴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證 人 旅費 530元 合 計 1,53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