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邱廣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㈣即第九頁第二十七行關於「108.11.12 」之記載,應更正為「108.11.2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㈣即第九頁第二十七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