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廣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包含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661 元、精神慰撫金2 萬元,雖資遣費部分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然就精神慰撫金部分仍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