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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5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0號

原告
沈鈺婕
被告
永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9 年5 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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