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62號
- 原告
- 李依穎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世大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振益
- 訴訟代理人
- 翁振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寶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㈠第二頁關於「34,355元」、「2,316元」記載,應更正為「34,355元(後更正為35,088元)」、「2,316(後更正為979元)」,㈡第七頁關於「給付原告34,142元(含資遣費6,955元、特休假未休假工資2,800元、積欠薪資24,387元)」,應更正為「給付原告35,088元(含資遣費7,025元、特休假未休假工資2,800元、積欠薪資25,26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