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62號原 告 李依穎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世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 訴訟代理人 翁振傑 訴訟代理人 陳寶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㈠第二頁關於「34,355元」、「2,316元」記載,應更正為「34,355元(後更正為35,088元)」、 「2,316(後更正為979元)」,㈡第七頁關於「給付原告34,142元(含資遣費6,955元、特休假未休假工資2,800元、積欠薪資 24,387元)」,應更正為「給付原告35,088元(含資遣費7,025 元、特休假未休假工資2,800元、積欠薪資25,26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忠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