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64號聲 請 人 陳俊吉 相 對 人 梅花斌工程行即林學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