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77號
- 原告
- 黃冠儒
- 被告
- 榛薘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